文字解讀:《明溪縣支持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實施意見》的解讀
近日,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三明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精神和三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推進“共有產權”住房模式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明建〔2025〕4號)內容,發布《明溪縣支持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為持續用力推動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充分釋放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潛力,減輕群眾購房壓力。明溪縣人民政府積極落實相關會議精神,出臺《明溪縣支持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實施意見》。該《意見》通過“共有產權”住房模式,旨在推進處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動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滿足中低收入群體居住和產權的雙重訴求,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二、《意見》主要內容
(一)支持對象
1.在明溪縣城區無商品住房或僅有1套商品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的家庭(個人)。
2.二孩(含二孩)以上家庭購房,不受僅有1套商品住房的限制。
(二)房源范圍
由明溪縣住建局牽頭建立房源庫,本縣城區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存量新建商品住房的現房,或已批預售、風險可控的期房可自愿申請加入房源庫。政策實施過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申請加入房源庫。
(三)支持標準
縣政府授權明溪縣匯誠房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實施主體,統籌5000萬元(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對象按購房合同價格的15%比例(最高不超過20萬元)支付首付款。
(四)職責分工
縣住建部門要牽頭負責協調動員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共有產權”購房和優惠促銷活動,及時評估政策效應;縣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部門要做好購房人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及不動產登記有關工作;國資部門要督促指導實施主體做好房票出具、結算等方面工作;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各銀行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與實施主體、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協作,優化服務,提高效率,辦理好購房貸款相關工作;明溪縣匯誠房產管理有限公司要履行房票的發放、“共有產權”住房回購、房票的兌付等實施主體相關職責;縣直其他有關部門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共有產權”購房支持政策落地見效。
(五)購房流程
1.資格確認
購房人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房屋信息證明材料或滿足二孩(含二孩)以上相關證明到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確認“共有產權”購房資格。
2.辦理購房
(1)獲得“共有產權”購房資格的購房人,憑購房資格確認證明,在上述房源范圍內選擇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2)購房人單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不體現實施主體(明溪縣匯誠房產管理有限公司,下同)出資,所購房產產權100%登記在購房人名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將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購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為“現金支付”。
3.簽訂補充協議
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時,實施主體、購房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步簽訂《購買“共有產權”房補充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4.開具房票
實施主體自行與意向參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簽訂“共有產權”房票購房的相關協議,并根據購房合同和協議內容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相應金額的房票。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實施主體開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發票上注明繳款人為購房人,并將發票交由實施主體留存備案。
5.辦理貸款
若申請商業按揭或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購房人向相關商業銀行或公積金中心辦理相關申請審批手續。購房人同按揭貸款銀行簽訂相關合同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手續,抵押物第一受償權人歸屬按揭貸款銀行。實施主體支付的部分購房款數額,實施主體與購房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并共同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二次)抵押登記(購房人未辦理貸款的,需與實施主體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第一順位抵押登記)。
(六)使用約定
1.購房人按照100%房屋產權享受業主權利,并承擔100%業主責任義務,全額承擔購房所產生的各項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契稅、不動產登記費、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物業費、水電氣開戶費等);現房契稅應于網簽備案后3個月內完成繳納(若為期房,應于首次登記后3個月內完成)。
2.房屋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承擔所購“共有產權”住房使用過程中的維修維護責任和義務,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購房人應在購房之日(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日期為準,下同)起10年內予以回購,一次性全額結清實施主體支付的“共有產權”房票資金后,方可辦理產權解除抵押、交易、過戶、變更等相關手續。
4.實施主體在購房人購房之日起第10年按該套“共有產權”住房房票金額(不計利息)兌付給持有房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5.“共有產權”住房回購期限不超過10年(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日期起計),超過10年未回購的,購房人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一年期)補繳自購房之日起實施主體出資部分的利息,且實施主體有權對購房人持有的“共有產權”住房進行處置并收回出資本金及利息。
(七)執行期限:政策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支持資金提前用完則政策即時終止。
三、政策解讀機關
本《意見》內容的相關實施政策由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明溪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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