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題整治】明溪縣個體醫療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典型案例(五)

日期:2024-11-04 17:05 來源:明溪衛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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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營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案

案情介紹

2024年09月09日、13日,明溪縣衛生健康局2名衛生監督員對某民營醫院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建立的《醫院規章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不健全,同時發現該公司的《放射診療許可證》(閩衛放證字(2023)第607011號)無2024年度校驗記錄。經調查核實,當事人存在2個違法行為:

1.該民營醫院建立的《醫院規章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第二部分《醫療管理》個制度《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第七個制度《醫院感染管理制度》、第八個制度《查對制度》、十一個制度《病例討論制度》、十三個制度《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十五個制度《臨床檢驗危急值報告制度》、十六個制度《臨床標本采集、運送制度》等7個制度不健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該民營醫院未按規定于2024年2月1日前對《放射診療許可證》進行校驗,逾期223天,該行為違反了《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某民營醫院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2024年10月28日,明溪縣衛生健康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給予罰款人民幣12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對醫療衛生服務質量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或者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相應執業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 《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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