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縣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公示(2024年10月12日)
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處罰決定文號 |
處罰內容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日期 |
做出行政處罰的部門 |
救濟渠道 |
1 |
徐忠尚未按規定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案 |
徐忠尚 |
明溪衛醫罰〔2024〕3號 |
警告,并處10000元罰款 |
徐忠尚于2024年7月29日、8月1日在5名患者無聯合用藥指征的情況下,開具同時含有阿奇霉素和左氧氟沙星的處方,未按規定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將阿奇霉素和左氧氟沙星兩種抗菌譜重疊的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聯用。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九)項 |
2024年10月12日 |
明溪縣衛生健康局 |
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明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起訴 |
2 |
明溪縣日興門診部未按規定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及使用過期消毒藥劑案 |
明溪縣日興門診部 |
明溪衛醫罰〔2024〕2號 |
警告,并處25000元罰款 |
1.明溪縣日興門診部婦科治療室分裝的碘伏消毒液標簽標明使用有效期限為2024年7月16日至7月23日,至8月2日執法檢查時該分裝的碘伏消毒液已過期,以上行為不符合《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四、重點環節(一)安全注射5.的規定及《病區醫院感染管理規范》WS/T510-2016中7.7.4的規定,該單位使用過期消毒藥劑的行為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2.明溪縣日興門診部未按照該門診部制定的《抗菌藥物管理相關制度》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對2024年7月29日及8月1日5份無聯合用藥指征情況下聯用阿奇霉素和左氧氟沙星的處方,未進行臨床醫師抗菌藥物使用合理性評價的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3.明溪縣日興門診部于2024年7月15、19、29日及8月1日的5份處方中,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的徐忠尚醫生開具頭孢他啶和頭孢克肟兩種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該行為違反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九)項,《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福建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2022年版)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細化標準 |
2024年10月12日 |
明溪縣衛生健康局 |
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明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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