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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問題
(一)基本要求相關問題
1.預包裝食品如何判斷?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是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按照該定義,預包裝食品應當同時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在一定量限范圍內”“預先定量”,二是“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如對于簡易包裝茶葉,根據產品銷售實際情況判斷,該產品已經預先包裝完好,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則應按預包裝食品管理。
僅靠是否存在包裝不能判斷一件食品是否預包裝食品。不同于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在銷售場所通常會有現場計量過程。這兩類食品通常有保護性包裝,目的是避免或減少在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以“計量”“稱重”等字樣在包裝上明確銷售方式,同時也鼓勵散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盡可能將商品信息在標簽上進行標示。
GB 7718-2011中3.11條款已描述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者透過外包裝能識別內包裝的相關標示內容,僅靠包裝封口與否也不能判斷一件食品是否屬于預包裝食品。
2.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包裝和儲運包裝如何區別?
答: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中的“消費者”是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范疇。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是指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的預包裝食品,包括下游生產者和經營者,也包括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
儲運包裝只是便于生產者和銷售者貯存、搬運用途的包裝。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食品包裝是儲運包裝。包裝物可以提供保護商品、提供方便、傳遞信息、幫助識別等功能,但某包裝物的具體功能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3.如何理解“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和“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答:這是對食品標簽用語、圖案等內容的規范性要求。食品標簽上的所有說明應使用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規范的語言。所有標示內容應客觀、有科學依據。“貶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標簽宣稱自己的產品優于其他類別或同類別其他企業的產品。“違背營養科學常識”是指不尊重科學和客觀事實,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說明全體、以虛假冒充真實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該食品的營養性超過其他食品,違背了科學營養常識。
4.如何理解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答:這是要求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牢固地粘貼、打印、模印或壓印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但附加說明產地特征、產品特點、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裝物上的吊牌或附屬在包裝物內的說明物,如葡萄酒的產地吊牌、調味品的使用手冊、植物油的推薦用法說明等,不在此條約束之內,可根據實際情況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
“不應分離”約束的是生產經營者告知消費者的行為,從時間點來說,其終點應該在銷售行為發生后,消費者(或使用者)打開包裝食用(使用)前不可分離。
5.如何理解“標簽中使用繁體字”?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其營養標簽部分應符合相關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繁體字屬于漢字,但不屬于GB 7718-2011中規定的規范的漢字;食品標簽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可以在使用規范的漢字的同時,使用相應的繁體字。
6.當標簽上使用斜體時,如何計算其字符高度?
答:計算字體的垂直高度。判斷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時,原則上,漢字高度以同一字號字體中的上下結構或左右結構的漢字判斷為準,不以結構扁平的獨體字、包圍或半包圍結構的漢字判斷。數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1.8mm;字母,kg、mL等單位符號應按大寫字母判斷,無大寫字母時,應按b、d、f、g、h、j、k、l、p、q、y等小寫字母判斷。中文大于英文,只是指字的高度,而非字寬。
7.如何理解標準3.10條款中的“不同品種”?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應如何標示?
答:最小銷售單元是指銷售時不再拆分的計價單元。可以是一件預包裝食品,也可以是幾件預包裝食品的組合。3.10條款是對組合裝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種”是指銷售單元包含多個獨立包裝食品時,每個獨立包裝的內容物不同。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應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例如,一個生產廠家的不同品種預包裝食品的組合,可只標示一次。當來自不同生產商的單件預包裝食品組合包裝成一件預包裝食品時,應分別如實標示各單件預包裝食品的生產商信息,并同時標示該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包裝時的生產商信息。作為贈品贈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需要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可以標注“贈品”“非賣品”等類似字樣。當包裝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時,應對非食品進行標示,明確其非食用。
如內含的獨立包裝不可單獨銷售,可不對獨立包裝進行分別標示。內含多件散裝食品的預包裝食品,大包裝應按GB 7718-2011規定進行標示,其內的小包裝食品是否標示和如何標示可由企業自主決定。
8.如何理解標準3.11條款中的“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可否根據此條款認為外包裝上標注了全部強制標注內容后,內包裝上不用重復標注?
答:3.11條款是在3.10條款的基礎上的具體要求,是針對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的情況做出的規定。
為了保證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能夠充分了解食品的信息,應首先保證外層包裝表面標示內容的完整性,內包裝是否標示由企業根據產品具體情況自主決定,即消費者在購買時充分閱讀外包裝表面文字圖形符號就可以獲取應知悉的信息。當外包裝物透明,且消費者可以透過外包裝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時,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的標示內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裝的情況,還有些預包裝食品有易于開啟的外包裝,如常見的禮盒、禮品袋、組合包等。這類外包裝在銷售場所容易被消費者開啟,消費者可以通過開啟外包裝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并且在了解內包裝標示內容后,外包裝能夠恢復開啟前的狀態,也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的標示內容。
(二)配料表相關問題
1.標準4.1.3.1條款規定配料名稱標示需要符合標準4.1.2條款,應如何理解,如醬油、醋、食用鹽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有哪些名稱作為配料名稱?另外當強制標準和推薦標準中同時規定了食品名稱時,是否必須選擇強制標準中規定的名稱作為食品配料名稱?
答:配料名稱標示需要符合標準4.1.2條款,是指配料表中各種配料可以使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名稱之一,也可以使用與標準中規定名稱的等效名稱。GB 7718-2011中沒有對單一原料的預包裝食品進行特殊規定,因此,單一原料的預包裝食品也應標示配料表。
據了解,我國制定和頒布了若干項關于醬油的分類或調味品名詞術語的相關行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配料表中選用相關標準中所使用的名稱進行標示。醬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選擇與其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的任一名稱,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名稱。采用標準中的名稱時,應考慮更具體體現配料真實屬性的名稱,并不以標準是否強制作為挑選原則。
2.產品中使用了新西蘭進口奶粉時配料標簽是否可以標注為“新西蘭奶粉”?
答:配料表中應使用能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規范的名稱,如,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標準中規定的名稱等。如有證據表明使用的原料來自某一產地時,可以在產品介紹中提及。產品配料名稱應與實際情況相符。
3.市售的預包裝大米配料表有的標示“大米”,有的標示“稻谷”,兩種標示方式都可以嗎?哪個對?
答:按照GB 7718-2011對預包裝食品標簽真實、準確、不誤導消費者的原則,生產者根據自身生產加工原料的情況進行標示,若直接使用大米為原料,則配料表中應標示大米;若使用稻谷為原料,則配料表中應標示稻谷。類似還有分裝芝麻油的企業和以芝麻為原料生產芝麻油的企業。除了配料表標示的不同,在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時,可以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生產商”“制造商”等。對于委托分裝的情況,可標示為“分裝商”。
4.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應如何標示?
答: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種的標簽標示,建議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種名稱。
嬰幼兒食品使用菌種的標簽標示,建議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株名稱。
添加菌種的含量標示建議以10的6次方加單位的方式,即以“n×106CFU/g或n×106CFU/mL”的形式標示。
5.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應如何標示?
答:根據GB 7718-2011問答二十五,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三種:
(1)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復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2)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3)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例如,配料中如果有兩種食醋,如米醋和白醋,其中一種超過25%,另外一種不超過25%,根據GB 7718-2011中4.1.3.1.3條款的要求,可以按照米醋、白醋各自為復合配料進行標示,也可按照統一標示食醋,并以食醋為復合配料進行標示。
又如,根據GB 7718-2011關于配料表標示的相關規定,當露酒(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且添加量小于食品總量25%時,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標示酒基名稱,無需另行標示酒基的原料名稱。
6.多級復合配料應如何標示?
答:復合配料展開一層標示即可。復合配料中含有的復合配料,企業可自愿展開標示。如果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在終產品中的含量超過25%且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建議展開標示該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
7.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時加入水,但加工過程中有損失,是否需要考慮水分的損失?水在配料標簽中的順序如何確定?
答: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中標示。如飲料和飲料酒使用水作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如餅干、掛面在制作過程中是用了水作為配料,但水在烘烤過程已經揮發,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標示“水”。各種配料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是指應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總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8.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僅標注為“水”是否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是否一定要標注為“生活飲用水”?
答:根據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體情況,可以標注為“水”“飲用水”“生活飲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飲用純凈水產品作為以水為主要配料的產品,可根據產品生產的實際情況,在配料表中使用“水”“生活飲用水”或“純凈水”等名稱標示。
9.如何判斷一個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是否為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劑采用統一名稱便于交流和管理,因此GB 7718-2011規定配料表中應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按照GB 7718-2011規定的真實準確原則,標簽上應當確保“用了什么標示什么”,例如GB 2760中的防腐劑苯甲酸及其鈉鹽,在標示時應當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標示苯甲酸、苯甲酸鈉或同時標示兩者。
根據GB 2760,特丁基對苯二酚作為抗氧化劑在食品中使用,TBHQ為其英文名稱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的縮寫,該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應為特丁基對苯二酚,在標示時可以選擇合適的符合GB 7718-2011要求的方式。
食品添加劑還可以全部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加國際編碼(INS號)的形式,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此外,食品添加劑可以不采用單獨立項的方式標示。
10.如何理解“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
答:“在終產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劑在食品終產品中起到了GB 2760中3.2條款規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就是指在該終產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劑無功能作用。如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由醬油中帶入的苯甲酸鈉在終產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表中標示。
11.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如標注了制法是否違反標準規定?
答:不需要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制法。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愿按照GB 2760中的規定正確標示包含食品添加劑制法的名稱。
12.食品配料中使用的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食品標簽中如何標示?
答:在配料表中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可以根據實際添加量一一標示;也可以體現其復配的屬性。每種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均應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13.當僅使用食品用香精時,可以標示為“食品用香精香料”嗎?
答:使用了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產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或“食品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和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中規定的中文名稱,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的定性說明。
如何判斷“特別強調”“有價值、有特性”?
答:當強調某種預包裝食品“含有”某種配料或成分時,需要進行定量標示,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特別強調”,即通過對配料或成分的宣傳引起消費者對該產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視,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內容以外的標簽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
(2)“有價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對人體有益的程度超出該食品一般情況所應當達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該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屬性,是相對特殊的配料。
在滿足“特別強調”的前提下,只要具備“有價值、有特性”中的一點就應當進行定量標示。
1.單件預包裝食品能否不標示“規格”?
答:單件預包裝食品可以只標示“凈含量”,也可以同時標示“凈含量”和“規格”。
2.凈含量的標示是否需要修約位數?
答:凈含量的確定由企業按國家有關計量的規定執行。不需要標示修約位數,保留整數即可。
3.如何理解標準4.1.5.5條款中的“同一展示面”?對于不規則形狀的包裝物,同一展示面該如何確定?
答:4.1.5.5條款是對凈含量標示在標簽版面位置的要求。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標示在同一展示面(版面),以便消費者在看到食品名稱的同時易于看到凈含量。
不規則形狀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應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該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如有多個平面或近似平面時,應以其中面積最大的一個為主要展示版面;如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積也相近時,可自主選擇主要展示版面。
4.產品包裝為圓柱體,凈含量和產品名稱能否不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視覺版面,但在同一展開版面?
答:不能,版面設計時應設計在一起,展示時能夠擺在同一視覺版面上。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標示在同一版面,以便消費者在看到食品名稱的同時易于看到凈含量的標示。
5.當一件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其凈含量的高要求是以單件預包裝的凈含量計,還是以總凈含量計?如當凈含量標注為“凈含量:600mL×4”時,字高要求應≥4mm(以凈含量為600mL計),或是應≥6mm(以總凈含量為2400mL計)?
答:里面的單件預包裝食品以各自的凈含量計,外包裝以總凈含量計。
6.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當固相物質含量為多少時視為主要食品配料?以什么作為參考依據?
答:4.1.5.6條款要求如實標示瀝干物(固形物)含量或占凈含量的比例。有些食品是固、液兩相,如“糖水桃罐頭”等,當此類食品采用金屬罐容器包裝,消費者一般無法觀察到內容物的真實情況。這就需要在標簽上明示瀝干物(固形物)的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應靠近凈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固、液兩相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在靠近“凈含量”的位置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態、懸浮狀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預包裝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溫度或其他條件下呈現固、液不同形態的,不屬于固、液兩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產品。
1.如何理解GB 7718-2011對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生產日期”,該“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包含了生產、制造、包裝等幾個含義。因此,GB 7718-2004中的“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GB 7718-2011中統一標示為“生產日期”。也就是說,“生產日期”在GB 7718-2011中擁有更廣的范疇,既包括傳統意義的“制造日期”“灌裝日期”,也包括將食品置入最終銷售單元的“包裝日期”和食品能夠進入銷售領域的出廠日期。
預包裝食品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質期可以標示為固定時間段的形式(如保質期6個月),或具體日期的形式(如保質期至2014年11月1日)。
GB 7718-2011中作為時間度量的年、月、日分別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業應考慮自然發生的年、月、日時間長度的浮動,并自行決定是否需要調整保質期的標示。
如根據工藝需要,經“后熟”等工藝存放后的成品,其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所描述產品的日期。
大包裝產品分裝后,其生產日期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示。進口食品在國內進行分裝,屬于應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操作。根據GB 7718-2011 的2.4條款規定,生產日期應標示為在國內分裝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如果該產品是屬于半成品,則依據企業規定,按照“半成品”進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裝的日期為生產日期,即,其“生產日期”應標示“包裝日期”。
無論何種情況,食品的生產日期應該按照GB 7718-2011的2.4條款,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示。
生產日期需要使用引導語,引導語與生產日期一起組成日期標識。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標簽上另行加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不能在原標簽上補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如只標示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業可根據進口預包裝食品上標示的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確計算出生產日期并標示在產品標簽上。
當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的標注方式時,能夠方便消費者讀取、識別生產日期信息,而不是界定大包裝食品與小包裝食品的區別。該條款中的“包裝體積較大”及“小包裝食品”是對GB 7718-2011中4.1.7.1條款“見包裝物某部位”情況下操作方式的指導與建議。
2.如何理解標準4.3.2條款?是否意味企業此類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日期與保質期?另外是否不管是不是最小銷售單元只要符合此條款前提的預包裝食品都可以如此標示?
答:根據4.3.2條款及3.9條款的規定,當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時,應當標示所有強制性標示內容,但標簽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
這兩個條款分別考慮了食品的本身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的困難。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標示與否由企業自行決定。
3.標準附錄C.4保質期可以表達為:“此日期前最佳”與“……之前最佳”。請問這兩種表達所描述的日期是否是保質期最后一天?
答: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是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食品品質的期限。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在這個期限內食用可以保證消費者獲得最佳的食品品質。生產者可以通過科學驗證后確定并采用標簽標示的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本問題中提到的日期是保質期的最后一天。
4.貯存條件中的“常溫”“陰涼干燥處”的定義?
答:常溫是指未經人為調節的自然溫度;陰涼干燥是相對于日曬和不通風、潮濕而言;日曬是指直接日曬和貯存環境受日曬影響溫差很大的情況。
5.關于進口食品保質期應如何標示?
答:保質期取決于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條件、包裝材料、儲運過程等多種因素,由企業根據產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確定,是企業對消費者的保證。但進口食品在國內分裝后所形成的最終銷售單元的保質期不應超過原進口食品的保質期。
6.保質期計算的起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GB 7718-2011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者可以自主決定以具體時間的形式或固定時間段的方式標示保質期,但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可以生產日期為保質期計算起點,或以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7.某些茶葉是否能免于標示保質期?
答:茶葉作為一類種類繁多的食品產品,具有多種特定的品質,茶葉在貯存過程中可能發生不利于保持品質的變化。生產者應根據原料來源、加工工藝、流通過程和消費習慣確定適當的期限為保質期。因此未將茶葉納入可以免于標示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1.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各自”怎么理解?標簽上如何標示?采用什么引導詞?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可以是集團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為明確標示的主體,需要有引導詞,引導詞應使用標準4.1.6條款規定的用語。可以使用生產商、經銷商等不易引起誤解的用語。在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時,可以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生產商”“制造商”等。
“分裝”也是一種常見的生產形式,包含在4.1.6.2條款界定的范圍內,在標示分裝者的名稱、地址等信息時,應按該要求執行。必要時,除“生產者”“經銷者”的信息外,還可標示“分裝商”的信息。
2.如何理解“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答:GB 7718-2011中第4.1.6.3條款所規定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也包括包裝或灌裝地,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1.標準中的質量(品質)等級的定義是什么?
1.精煉大豆油或花生油是否為致敏物質?中國未規定的致敏物質在標簽上標注是否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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