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縣煙草專賣局關于《明溪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加強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場資源,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完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煙法〔2024〕5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本局在經過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多次的專題討論后,結合明溪縣實際,研究形成了《明溪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福建省明溪縣雪峰鎮河濱北路879號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辦公室(郵編:365200)。來信請注明“《明溪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1143870777@qq.com。
3.通過電話方式將意見反饋至:0598-281005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24日。
附件:《明溪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
福建省明溪縣煙草專賣局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
明溪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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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加強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場資源,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完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煙法〔2024〕5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明溪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方便消費的原則。
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中小學及幼兒園周圍、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條件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及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明溪縣行政區劃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明溪縣煙草專賣局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應當遵循本規定,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合理布局是指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施行“總量控制+區域單元+積分排名”模式,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數量、城鄉人口分布、經濟發展水平、交通狀況、居民消費能力、消費行為習慣、城建規劃、現有零售戶情況、市場容量等因素,將轄區劃分為若干個區域單元,并規劃確定各區域單元零售點數量,新設煙草制品零售點應當符合區域單元規劃數限制。
第六條 明溪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委員會應根據宏觀環境、政策法規、城市建設、市場狀態的變化,對零售點合理布局實行適時評估、動態管理,于每年6月對部分區域單元零售點規劃數量進行調整并公示(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委員會工作程序規定參照附件3、附件4)。
煙草專賣局每年7月根據《明溪縣合理布局規劃積分評定標準》(附件1),對相應網格區域內符合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積分評定,評定結果在明溪縣人民政府網站及明溪縣煙草專賣局行政服務中心公示欄公示。公示結果無異議后,依據積分從高到低排名對應辦證名額,8月集中辦理新辦申請。
第七條 明溪縣煙草專賣局應當每月將零售許可證變動情況在明溪縣人民政府網站及明溪縣煙草專賣局行政服務中心公示欄公開。
第八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經營者姓名以及經營地址名稱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以及企業類型發生改變但經營主體未變化的,持證人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組成形式為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持證人在家庭成員間變化并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可以申請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從核定經營地址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持證人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條件
應當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證,且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經營條件
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且符合“一址一證”的要求。
有獨立的柜臺、貨架等設施用于陳列、存放、銷售煙草制品等已完成基本裝修,能提供整潔、安全經營環境的場所。
經營場所與住所的范圍劃分,由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實地勘查、記錄,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主動向明溪縣煙草專賣局備案與經營者(負責人)相符的實名電話、實名銀行卡及實名電話綁定的微信等信息。
第二章 合理布局規劃標準
第十一條 區域單元煙草制品零售點規劃標準
根據區域單元內人口變化情況及現有零售點的煙草制品條均價、銷售數量、申請率、盈利數額等指標增減水平綜合測算單元零售點增減數量。
新建成并投入使用商住小區(住戶300戶以上)預設1個零售點。綜合商家入駐、住戶入住率、人流量等因素,參照前款規定測算該區域單元零售點數量。
第十二條 以下情形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ㄒ唬┙洜I場所位于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含有未成年學生的學校)周圍50米范圍以內、幼兒園周圍20米范圍以內;
?。ǘh政機關內部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的區域;
?。ㄈ┙洜I五金、建材、農藥、化肥等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場所;
(四)經營藥品、醫療器械及提供診療服務等醫療衛生機構;
(五)母嬰用品店、文具用品店、玩具店、游樂場所等基于未成年人保護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場所;
(六)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場所,如:生產或經營化工、油漆、散裝汽油、鞭炮、液化氣、燃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物品的場所內及其他需要重點防火的區域;
?。ㄆ撸﹪覠煵輰Yu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ò耍┓伞⒎ㄒ帯⒁幷碌纫幎ǖ钠渌樾?。
第十三條 以下情形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ㄒ唬┎环衔铱h零售點合理布局要求的;
?。ǘ┥暾埲吮蝗∠麖氖聼煵輰Yu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在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ㄋ模┮蛏暾埲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申請人未領取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在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提出申請的;
?。┥暾埲藶橥馍掏顿Y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ㄆ撸├眯畔⒕W絡渠道或利用自動售貨機(柜)及其他無人售賣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
?。ò耍┢渌伞⒎ㄒ帯⒁幷碌纫幎ú挥韬税l的情形。
第十四條 以下情形不受區域單元規劃的限制:
?。ㄒ唬蕵贩疹悹I業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酒店、賓館應具備但不限于住宿、餐飲、娛樂、會議等服務和設施;KTV內應設有營業面積20平米以上的自選超市;
?。ǘ└咚俟贩諈^、汽車站、鐵路車站、旅游景區(AAAA級以上),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可在該區域設置一個零售點;
?。ㄈ┏钟袩煵輰Yu零售許可證,原持證人死亡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內繼續從事卷煙零售業務,原許可證依法注銷后重新申領;
?。ㄋ模┓媳疽幎ǖ谑l第一項的持證零售點,為繼續經營需要搬遷至本轄區其他地址經營,經營主體未發生變化且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可以重新申領;
(五)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國有企業,按照國家關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且繼續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原許可證依法注銷后重新申領的;
(六)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客戶,因企業發展、轉型升級等原因,企業類型由小規模納稅企業變更為一般納稅企業,導致營業執照代碼發生變化,但經營地址等其他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總量控制”是指全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總量同比不超過上一年度許可證總數(截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中、小學校周邊50米范圍以內、幼兒園周圍20米范圍以內”是指正常進出通道口中心點距離50米/20米范圍內(證明屬應急通道的除外)。
測量間距、距離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離進行測量;起始點之間有機動車道的,測量時需沿最近的行人過街設施或人行橫道測量,并以距離行人過街設施或人行橫道最近的一側測量。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一址一證”是指一個經營地址只設置一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門牌號不同但空間連續構成一體經營場所的,按照一址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營業面積,以不動產權證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應提供用地及規劃許可的相關證明)
本規定中的“固定經營場所”是指非違章建筑、待拆遷建筑、集裝箱、易拆除的臨時搭建物等及其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經營場所。
“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自成一體,不與臥室、廚房、客廳等生活起居功能場所相通的場所。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條均價”是指當期煙草制品平均零售價格;“銷售數量”是指當月煙草制品訂單銷量;“申請率”是指當期零售點申請數量占零售戶數量的比例;“盈利數額”是零售戶訂單金額×毛利率(上年度第三方調查)。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中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場所”,不包含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符合《關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申請在本企業加油站便利店銷售香煙的復函》(國煙?!?014〕339號文)規定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是指營業執照中組成形式是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家庭成員間”“烈士家屬”“軍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相互負有撫養義務的近親屬。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福建省明溪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部門規定有不同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2022年3月30日頒布的《明溪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溪煙法〔2022〕1號)和2023年10月9日頒布的《明溪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補充規定》(溪煙法〔2023〕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明溪縣合理布局規劃積分評定標準
序號 |
內容 |
評定標準 |
積分 |
基礎分 |
|||
1 |
符合法定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
40分 |
附加分 |
|||
2 |
銀行征信記錄 |
能提供人民銀行出具的征信記錄證明且無嚴重不良記錄 |
10分 |
3 |
企業信用等級 |
市場監督管理局評定B級以上 |
10分 |
4 |
烈士家屬 |
提供相應證明 |
10分 |
5 |
軍屬 |
提供相應證明 |
5分 |
6 |
原登記備案 |
達到1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的加1分,1年以上未滿三年的每多一個月加0.1分,最高不超3.3分 |
3.3分 |
7 |
與距離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距離 |
5米以上加2分 |
2分 |
8 |
殘疾證等級 |
等級二級以上 |
3分 |
等級三級 |
2分 |
||
等級四級 |
1分 |
||
9 |
經營業態類型屬于傳統便利店 |
以銷售即食商品、飲料、酒類及日用品為主;無商品信息管理系統或具備初級信息管理系統;經營模式傳統且獨立,無明顯品牌形象;營業面積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
2分 |
10 |
經營業態類型屬于現代單體便利店 |
以銷售即食商品、飲料、酒類及日用品為主,以開架自選、消費者在收銀臺結算為主要經營形式;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備零售終端管理系統,能夠提供正規發票或購物清單;單店自主經營管理;營業面積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
4分 |
11 |
經營業態類型屬于現代連鎖便利店 |
以銷售即食商品、飲料、酒類及日用品為主,以開架自選、消費者在收銀臺結算為主要經營形式;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備零售終端管理系統,能夠提供正規發票或購物清單;具有統一連鎖品牌,以直營或加盟方式開展經營管理;營業面積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
6分 |
12 |
經營業態類型屬于專業店 |
以專門銷售酒類、食品類商品為主,能體現專業性、深度性、品種豐富、現場售賣人員可提供專業建議;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備零售終端管理系統,能夠提供正規發票或購物清單 |
8分 |
13 |
經營業態類型屬于超市 |
以銷售食品、日用品為主,商品種類比較豐富,滿足消費者一次性選購大眾化適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現場加工或現場就餐服務;出入口分設、收銀臺集中,以開架自選、消費者在出口處結算為主要經營形式;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備零售終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商品和進銷存等,能夠提供正規發票和購物清單;營業面積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 |
10分 |
注:業態標準參照《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GB/T 18106-2021)及《中國卷煙銷售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草零售客戶基礎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煙銷網[2022]26號)文件;上表第6欄“原登記備案”是本規定(前文)頒布前已登記備案的申請人按登記時長給予積分評定;申請人的總積分為各項分值的累加,積分評定結果及排名將由福建省明溪縣煙草專賣局負責公示。
附件2
申請人積分評定表
序號 |
內容 |
達標情況 |
得分 |
|
基礎分 |
||||
1 |
符合法定條件 |
|||
附加分 |
||||
2 |
銀行征信記錄 |
|||
3 |
企業信用等級 |
|||
4 |
烈士家屬 |
|||
5 |
軍屬 |
|||
6 |
原登記備案 |
自 年 月 日起開始登記備案。 |
||
7 |
與距離最近煙草制品零售點距離5米以上 |
|||
8 |
殘疾證等級二級以上 |
|||
殘疾證等級三級 |
||||
殘疾證等級四級 |
||||
9 |
經營業態類型屬于傳統便利店 |
|||
10 |
經營業態類型屬于現代單體便利店 |
|||
11 |
經營業態類型屬于現代連鎖便利店 |
|||
12 |
經營業態類型屬于專業店 |
|||
13 |
經營業態類型屬于超市 |
申請人簽名: 經辦人簽名:
附件3
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委員會工作程序規定
一、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
主 任:局長(經理)
副主任:分管專賣副局長、分管卷煙副經理、紀檢員
成 員:專賣管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人、證件管理員、卷煙辦主任、各專賣管理所所長、監察員、法制員。
下設辦公室:主任由專賣管理辦公室主任擔任。
二、合理布局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1. 根據所轄區域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城建規劃等相關社會情勢的變化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建議,對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劃的意見征集、布局數量調整、修訂及解釋等進行研究審議。
2. 對現有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可根據運行情況對合理布局規劃內容進行調整。
三、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委員會工作程序
1. 由證件管理員收集整理布局規劃建議上報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人初審。
2. 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人根據證件管理員上報的初審材料填寫《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劃調整建議表》(附件4),提交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3. 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對《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調整建議表》進行審查核實后,提請管理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決定;
4. 對作出的決定予以公示。
附件4
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劃調整建議表
時間 |
年 月 日 |
建議 單位 |
行政服務中心 |
編號 |
〔 〕 號 |
許可證 管理情況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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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 或 補 充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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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人建議 |
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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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意見 |
管委會辦公室主任: 年 月 日 |
||||
參加會議人員意見及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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