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君子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君子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的政策解讀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省市屬駐明各單位:
《福建君子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4月10日縣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明溪縣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福建君子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君子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大面積低海拔中亞熱帶基帶常綠闊葉林、珍稀名貴材用植物和藥用植物種質資源等典型的森林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切實保護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福建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保護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護區,是指按照國務院批準劃定的君子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在保護區從事保護管理、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拍攝影視照片和生產生活以及進行其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由福建君子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局)統一管理。
第五條 保護區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實施有關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保護區行政管理,制定管理規則和崗位責任制度;
(三)調查、保護、管理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建立自然資源檔案制度;
(四)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及科普教育,依法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及其責任人;
(五)開展科學研究,保護和發展珍稀動植物資源,探索自然演變規律,維護生態平衡;
(六)在不損害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活動,尋求科學利用與合理開發生態旅游資源的途徑;
(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保護區群眾的生產生活,進行社區共建。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保護區管理協調委員會,成員由縣人民政府領導、保護區管理局、縣直有關部門和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組成,負責保護區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保護區管理局應當與轄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和有關部門共同成立福建君子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聯合保護委員會,聯合保護委員會應廣泛聯系和團結保護區及周邊地區的社區和群眾,共同遵守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轄區各鄉鎮、村和諧發展。
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鄉、村護林防火聯防組織,訂立護林防火公約,確保保護區防火安全。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警)時,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當地群眾和有關單位撲救。
第七條 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應設立君子峰森林派出所,接受保護區管理局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雙重領導。
君子峰森林派出所的主要任務: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國家財產,維護當地社會治安,依法查處破壞自然保護區的案件。
第八條 縣林業、森林公安、環保、發改、財政、住建、國土、交通、水利、農業、科技、旅游、教育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保護區管理局做好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執法檢查,對破壞保護區資源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第九條 保護區的保護與發展應納入明溪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妥善處理保護區建設和管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關系,促進保護區健康協調發展。
第十條 保護區內的各項建設和鄉村規劃建設應按照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和近期、中期建設發展規劃進行。未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和保護區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
第十一條 保護區的建設經費由國家投入為主、地方財政配套解決;保護區的管理經費納入明溪縣財政的預算管理。
保護區管理局可以接受支持熱愛自然保護事業的國內外組織或個人的捐贈,用于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二條 保護區的土地和森林資源依法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林木依法屬于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保護區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屬國有的,劃撥保護區管理。
第十三條 保護區劃分三個功能區,即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由保護區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設立標志。
核心區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實行絕對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須經省林業廳批準。
核心區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在保護管理好自然資源與自然環境前提下,實驗區可以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馴化培育珍稀動植物以及生態旅游等活動。
第十四條 保護區管理局在出入保護區的主要路口設置檢查哨卡,負責對出入保護區的人員進行安全和保護自然資源知識的宣傳教育,依法對出入保護區的車輛、人員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保護區管理局和林業局負責對運入保護區和經過保護區的動物、植物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動植物產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等進行檢疫。
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攜帶疫原體進入保護區。
第十六條 在保護區內禁止捕獵、捕撈和其它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確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野生動物的,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獵捕證。
第十七條 保護區內的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嚴格保護,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采集。確因科學研究或者特殊情況,需要采集的,必須事先征得保護區管理局同意,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后,實行憑證采集。
采集礦物、巖石、土壤和草藥等標本,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凡需進入保護區內(除生態旅游小區外)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登山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進入保護區前,向保護區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擬進入保護區的日期、人數、活動項目、區域、期限和組織單位或個人姓名、地址等事項。
保護區管理局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應予答復。同意進入保護區的,應規定活動日期、地點和注意事項;不得進入保護區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批準進入保護區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接受保護區管理局的管理。
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交活動成果的副本。
第二十條 在保護區的生態旅游小區開展的旅游,其旅游業務由保護區管理局統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保護區的建設和保護事業。
有關部門投資或與保護區聯合興辦的旅游建筑和設施,產權歸保護區管理局,所得收益在一定時期內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的隸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內的人員和進入保護區的人員,都必須愛護保護區自然資源,珍惜自然環境,愛護保護設施。不得在區內丟棄垃圾,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保護區的界碑、標志。
第二十二條 保護區管理局應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科學研究,挖掘潛在的可利用的資源,開展瀕危動物和珍稀植物的調查、引種馴化,為保護區的管理與發展探索新的途徑。在條件成熟時可建立生物標本館,為教學實習和生物科研服務。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保護區內野外用火。確需在保護區的實驗區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防火措施,經保護區管理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手續后,方可野外用火。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邊界處延至第一重山內,為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在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籌建建設項目時,應征得保護區管理局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
(二)擅自取土、爆破、修建墳墓、擅自新開(拓寬)各類林區道路、生產便道以及其他侵占、毀壞林地的活動的;
(三)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的;
(四)擅自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建筑垃圾、棄土等固體廢物的;
(五)擅自采脂、掘根、剝樹皮、采挖樹兜、采挖花草、箍樹的;
(六)擅自在文物、樹木、巖石或者保護管理設施、設備上刻劃的;
(七)未經批準進入核心區的;
(八)未經批準,在緩沖區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采集、登山等活動的;
(九)未經批準,進入實驗區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登山、旅游參觀和采集標本、林副產品的;
(十)經批準進入保護區,但不服從保護區管理局管理或從事科學研究、標本采集活動不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交成果副本的;
(十一)未經批準,在實驗區內建設各類工程設施的;
(十二) 毀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界標的;
(十三) 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妨礙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保護區管理局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君子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君子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明政文)〔2012〕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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