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福建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福建省民政廳
2022年2月18日
福建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我省養老服務機構的備案工作,促進養老服務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以及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下統稱“養老服務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養老服務機構包括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在提供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批復文件后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如其不具備開展服務所需的建筑、消防、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基本資質,民政等部門可以拒絕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設立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三條(工作要求)
我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堅持流程簡化優化、服務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規、政策銜接有效,為養老服務事業公平規范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四條(職責分工)
民政部門主管養老服務機構備案工作。省、市級民政部門可將本級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委托縣級民政部門管理。
第五條(名稱規范)
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應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規范命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由行政區劃或地名、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依次組成。養老服務機構主營業務為“機構養老服務”的,其名稱一般應使用“養老院”“養護院”“老年公寓”等字樣;養老服務機構主營業務為“社區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的,其名稱一般應使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站”“幸福院”“長者照護”“日間照護”“居家照護”等字樣。
第六條(業務/經營范圍)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業務范圍應當在登記時表述為“居家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經營范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七條(變更與注銷)
養老服務機構設立后,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或其他組織增加業務(經營)范圍從事養老服務業務,或養老服務機構不再從事養老服務業務,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老服務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章程規定的情形下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章 養老機構備案
第八條(備案辦理)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民政部門提出。籌建或運營前,可以向擬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備籌備情況,民政部門按照《養老服務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見附件1)等要求指導養老機構開展籌備工作。
營利性養老機構依法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備案。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服務網點的,均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民政部門備案。
備案可以到民政部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也可以登陸“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辦理。
第九條(備案承諾)
備案申請人應按照《養老服務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提交《養老服務機構備案承諾書》(見附件2)。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對違反承諾的實施懲戒。
第十條(備案材料)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提交備案申請書(見附件3)、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備案承諾書等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服務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法人登記機構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業務(經營)范圍;
(四)床位數量;
(五)服務設施面積;
(六)服務網點;
(七)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備案回執)
民政部門對備案材料齊全、規范,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的,立即出具備案回執(見附件4);通過網上辦事大廳辦理的,應當于1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回執。對備案材料不齊全不規范的,民政部門應當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補正。
民政部門出具備案回執時,一并出具《養老服務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在養老機構簽領后,應告知養老機構應當遵守的基本要求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第十二條(備案變更)
養老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業務(經營)范圍等備案內容發生變動的,應于辦理完成登記變更手續或情況發生變動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見附件5-7)。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民政部門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服務場所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變更的服務場所不在原備案民政部門轄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后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辦理備案。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變更的服務場所不在原備案民政部門轄區的,應當及時辦理登記注銷手續,并向擬申請變更的民政部門辦理成立登記和備案手續。
養老機構前期已獲得設立許可且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如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原《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應予交回作廢。有效期屆滿后,按程序辦理備案。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備案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提供養老服務的,涉及建設、消防、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有關條件,可依據醫療衛生機構已具備的上述相應資質進行登記備案,簡化手續。
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不另行設立新的法人、另行法人登記的,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以內,參照第八條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其登記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章程核準、修改業務范圍,并根據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記證書的業務范圍內增加“養老服務”等職能表述。
社會力量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內部設置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其登記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在經營范圍內增加“養老服務”等表述。
公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各級編辦提出主要職責調整和變更登記申請,在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及法人證書“宗旨和業務范圍”中增加“養老服務”等職能。?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備案)
本辦法實施后,新增的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和“家園模式”照料中心的備案管理,按照本辦法“養老機構備案”要求執行。存量的同類機構,符合條件的,按“養老機構備案”要求執行;未達條件的,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要求辦理備案。
未進行獨立法人登記、直接由第三方運營管理的老年人日間照護服務場所(包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農村幸福院等),由運營方辦理備案。
第十五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備案)
取得登記證書、業務范圍含“居家養老服務”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取得營業執照的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通過上門等方式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的,應當在其開展服務后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備案。在《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申請書》中,如沒有服務場所權屬、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相關內容信息的,可填無。
第十六條(社區養老服務場所)
由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居)集體自治組織等提供場地并自行管理(未委托第三方運營)、尚不具備登記養老服務機構條件的老年人日間照護服務場所及社區老年助餐服務場所,可不納入備案范圍,縣級民政部門應組織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省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掌握相關情況,并為其提供工作指導。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七條(便民服務)
各地民政部門可以通過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告知、網上辦事大廳指南、電話等方式對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備案指導,告知備案時需要提交的材料、流程及網上下載渠道等,指導其按照要求做好備案工作。備案需要的材料文本由民政部門統一格式,并在官網公開,供下載使用。
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過程中,通過告知承諾、電子證照應用、數據共享核驗、行政協助等方式,凡是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原則上一律免于提交實體證照。
第十八條(信息共享)
加強內部協同對接,社會組織登記審批科(股)要及時將業務范圍包括“養老服務”等相關字段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登記變更信息,進行分類歸集,定期推送至養老服務科(股),及時完善省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數據。各地民政部門要積極與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聯系對接,收集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登記信息。
第十九條(備案信息公開及移除)
各地應當將養老服務機構的備案信息,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便于社會查詢、監督。
養老服務機構完成備案手續后,應在機構內設置《養老服務機構安全監督信息公示牌》(見附件8),并懸掛于顯著位置。公示牌需載明養老服務機構基本信息、法人登記信息、備案范圍、管理要求、養老服務機構基本條件、養老服務機構承諾,以及監督單位和投訴電話。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以及業務(經營)范圍變更登記終止養老服務業務的,登記部門(科室、股)應及時將信息推送民政部門養老服務科(股),養老服務科(股)應及時將其備案信息移除。民政部門應通過省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及時獲取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登記信息,并按規定辦理備案信息移除。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
民政部門應當在養老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或備案變更手續之日起20天內進行現場檢查,并核實備案信息,填寫《養老服務機構備案事項實地回訪日志》(見附件9)。檢查結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養老服務機構。對養老服務機構備案事項填報錯誤或不準確的,指導養老服務機構更正;對養老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或承諾事項未落實到位的,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以警告、吊銷(撤銷)登記證書等行政處罰,并取消或追回所享受的優惠政策;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將養老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入行業黑名單。
對未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督促及時備案。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活動后未辦理備案的,不予享受優惠政策,列入行業信用監管范圍,經督促后仍不辦理備案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各地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優惠扶持)
已經備案并符合基本要求的養老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參照條款)
其他事業單位養老服務機構的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備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中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養老服務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2.養老服務機構備案承諾書
3.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申請書
4.養老服務機構備案回執
5.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備案事項申請書
6.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備案回執
7.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備案承諾書
8.養老服務機構安全監督信息公示牌
9.養老服務機構備案事項實地回訪日志
10.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備案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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