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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SM04105-3000-2024-00018
    • 備注/文號:明公綜〔2024〕61號
    • 發布機構:縣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6
    關于對縣人大代表有關意見建議的答復
    來源:明溪縣公安局 時間:2024-08-26 10:56

      辦理結果:A類

    林莎莎代表:

      《關于加強停車人性化執法的建議》由我單位辦理。現將有關情況匯總答復如下:

      今年以來,我局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積極開展查糾治理違法停車執法不規范“點題整治”“回頭看”,統籌疏堵保暢和違法治理,進一步推行柔性執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推進城市停車秩序管理水平有效提升。

      (一)城區道路夜間允許停車。按照《交通違法停車查處執法指引》,在執法中,城區道路夜間停車不影響正常通行、不影響消防通道的,原則上夜間19:30時至次日早上7時的違法停車不予處罰。

      (二)相關路段臨時停車不予處罰。如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學校周邊道路接送學生的臨時等候及上下車,汽車站、醫院路段周邊道路接送人員短時上下車,未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原則上不認定為違法停車、不予處罰,解決臨時上下乘客及停車等需求。

      (三)繼續實行 “首違警告”。對初次違停行為或對其他車輛、行人影響較小的違停行為,實行 “首違警告”,不罰款、不記分,只警告。今年以來,共錄入首次違法停車警告57起。

      (四)采取“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式。機動車沒有在規定位置停放的臨時違停行為,交警大隊在日常工作中,根據《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操作規程(試行)》,對駕駛員在現場的,執勤人員提醒糾正在先,責令立即駛離。對駕駛員不在現場的,執勤人員采取警務通拍照方式采集違法停車信息,并下達提示駛離短信,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機動車登記信息中備案的聯系方式)立即駛離。此短信只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不代表車輛己產生違停記錄。對于通知10分鐘后未駛離的,執勤人員將即時下達《違法行為告知單》并張貼在機動車駕駛位一側車門玻璃,告知單通過后臺審核后車輛產生違停記錄,在違法被記錄后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樣還會收到告知短信。提示駛離短信是針對臨時停車、即停即走行為的一種惠民舉措,是給予車主不得已而暫時將車輛停靠且能及時糾正違停行為的一個機會。今年以來,共通過短信通知駛離車輛2191輛次。

      (五)規范查處非現場違停行為。機動車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路段及嚴管路段違法停車的行為,屬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為。交警大隊在日常工作中,根據《非現場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操作規程(試行)》,采集違法行為信息后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信息上傳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五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通過的,上傳至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作為處罰違法行為的證據。違法行為信息上傳至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五日內,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機動車登記信息中備案的聯系方式)會收到交通管理部門(我省統一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送的手機短信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通過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交管12123”APP、“福建交通罰沒”APP、交管部門違章窗口等渠道查詢違法行為信息。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如有不同意見,請與我們聯系。

      單位領導署名: 

      聯系人與電話號碼:

      縣政府分管領導意見:

      明溪縣公安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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