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2-0600-2024-00030
- 備注/文號:明發改〔2024〕59號
- 發布機構:縣發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1
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閩政〔2022〕14號)以及《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31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同意,現就我縣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縣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明溪縣城區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指導性收費標準》執行,具體詳見附件。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依法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報當地發改、住建部門備案。
三、因政府指導價變動需要調整物業服務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政府指導價變動范圍內作相應調整;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物業服務費標準的,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四、物業服務收費以建筑面積為計價單位,按月收取,業主自愿按季度或按年收取的除外。
五、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公共部位經營收益情況、公共水電分攤情況、電梯維修保養檢驗費用等有關事項,接受業主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收費成本核算制度,為后期成本調查提供詳盡成本資料。
六、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60個工作日,由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程序向縣發改、住建局提出收費建議。
附件:《明溪縣城區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指導性收費標準》
明溪縣發展和改革局 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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