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0-3300-2024-00001
- 備注/文號:明政〔2024〕2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7
為進一步提升城市品質,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明溪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書》(明政〔2024〕1號),決定對下列范圍的房屋實施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明溪縣嶺干低洼地帶棚戶區(東側)改造項目。
二、征收范圍:明溪縣嶺干低洼地帶棚戶區(東側)改造項目征遷范圍內所有房屋及其附屬物(具體以征收范圍紅線圖為準)。
三、房屋征收部門: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地址:明溪縣雪峰鎮中山路846號,電話:8755955。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明溪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辦公地址:明溪縣雪峰鎮明珠路99號,電話:2866508;明溪縣雪峰鎮人民政府,辦公地址:明溪縣雪峰鎮中山路655號,電話:2813746。
五、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六、簽約期限: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3月4日。具體簽約事宜由明溪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辦理。被征收人應當在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七、因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決定書》(明政〔2024〕1號)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60日內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的,相關申請材料遞交或郵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區崇桂新村龍泉大廈三樓)。
附件: 明溪縣嶺干低洼地帶棚戶區(東側)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
明溪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明溪縣嶺干低洼地帶棚戶區(東側)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縣城市棚戶區住房改造,完善社區功能配套設施,改造周邊環境,完善社區治理,努力打造“居住舒適、生活便利、整潔有序、環境優美、鄰里和諧”的美麗社區,擬對明溪縣嶺干低洼地帶棚戶區(東側)地塊紅線范圍內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構)筑物實施征收。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38號)、《明溪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明政〔2017〕7號)、《明溪縣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明政〔2017〕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補償及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征收服務單位:明溪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明溪縣雪峰鎮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圍與補償對象
(一)征收范圍
明溪縣嶺干低洼地帶棚戶區(東側)地塊征收紅線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建、構筑物,四至范圍詳見征收紅線圖。
(二)補償對象
明溪縣嶺干低洼地帶棚戶區(東側)地塊征收紅線范圍內的所有產權住戶,涉及房屋21幢,建筑面積合計約3867㎡,土地面積約17.55畝。
三、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采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補償安置方式。但被征收房屋屬于以下情況的只作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對選擇的安置方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四、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一)貨幣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選擇協商或評估方式
1.協商方式: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積為依據,貨幣補償標準為4725元/㎡。
2.評估方式: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積為依據,以評估價格作為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標準。
(二)產權調換方式
被征收人可選擇協商或評估方式
1.調換原則:
(1)實行就近期房安置。安置房位置在東方軍路(原嶺干路)地塊范圍內,電梯房(期房)。
(2)產權調換以戶(產權人)為單位,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基數(含房屋公共分攤面積)作為安置房產權調換面積的依據,就近套靠安置房相應戶型。被征收人同幢房屋已辦理多本權證(含成套單元房與不成套住房各辦理權證。購買所得除外)的按一戶計算,權屬面積合并計算。
同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扣除已選安置房面積后,若有剩余面積(只針對被征收人安置套靠最小戶型安置房的情況),采取以下方式:
①剩余面積≥可選合適戶型安置房面積50%及以上的,可再選一套相應戶型安置房;
②剩余面積<可選安置房面積50%的,剩余部分面積只能選擇貨幣補償。
(3)置換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按原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土地性質保留不變,即原土地性質為劃撥性質的,所置換安置房的土地性質保留劃撥性質;原土地性質為出讓性質的,所置換安置房的土地性質保留出讓性質。
(4)跨戶型原則:以戶(產權人)為單位,原則上僅可跨一次戶型選房,并按交房時該地段類似商品房市場價格購買超出上靠戶型的面積。
2.協商產權調換
(1)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作為補償安置面積依據,實行“征一返一”,并根據被征收房屋結構補交安置房結構差價:框架結構0元/㎡;磚混結構30元/㎡; 木(土)結構50元/㎡。
(2)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為基數,就近套靠合適戶型安置房,原則上套靠面積不超15㎡(含15㎡)。具體計算辦法:
一是安置房套靠面積超過15㎡(含15㎡)以內的,按2362.5/㎡計價;
二是因戶型設計問題套靠面積超過15㎡以上部分,按4725/㎡計價。
三是跨戶型面積部分(跨戶型面積-上靠戶型面積),按交房時該地段類似商品房市場價格計價。
3.評估產權調換
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被征收房屋以評估價確定價值作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依據,其就近套靠合適戶型安置房同樣按評估價確定價值,根據兩者的評估價進行補差。
4.安置房套靠戶型
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同幢房屋多本權證權屬面積合并計算)就近套靠相應戶型安置房。規劃初步設計建筑面積約120㎡、100㎡和85㎡三種戶型〔安置房方案以自然資源局審批的方案為準,戶型面積以權證登記為準(含房屋公共分攤面積)〕。
5.安置房樓層調節系數:
安置房規劃為16-18層建筑的,以第5層至第9層為基數,不補樓層差價。第10層以上(含10層)樓層,每增加三層遞增20元㎡計價,頂層不加價;第4層以下(含4層)減20元/㎡。
安置房規劃為9-11層建筑的,以第5層為中間層,不補樓層差價。第6層以上(含6層)樓層,每增加三層遞增20元㎡計價,頂層不加價;第4層以下(含4層)減20元/㎡。
安置房規劃為其他樓層數的,按規劃確定的樓層數另行制定樓層調節系數。
五、其他補償及過渡安置
(一)零星項目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二次裝修及零星項目補償標準按照《明溪縣城區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零星項目補償標準》(明政文〔2015〕38號)協商補償或者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補償金額。
(二)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及過渡方式
1.臨時安置費:本次征收原則上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以每月8元/㎡計算。
2.支付期限:一是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二是被征收人選擇期房進行產權調換安置的,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過渡期限自簽約期限至安置房實際交房之日止按時結算;超過簽約期限簽訂協議并搬遷的,過渡期限自搬遷之日起開始計算,按時支付臨時安置費。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除不可抗力外,超過36個月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從逾期之月起對被征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待安置房實際交房(以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時間為準)之日,再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房屋裝修過渡費)。
(三)搬遷補助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計算,一是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以8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一次;二是被征收人選擇期房進行產權調換安置的,以8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二次。
(四)裝修補償
產權調換房屋未進行初裝修的按安置房面積給予每平方米90元的安置房裝修補償。
(五)征收獎勵政策
在規定期限內與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公告約定期限將房屋騰空移交給縣土地收儲中心拆除的,經驗收合格,給予以下獎勵:
(1)協商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
①一次性給予按時征收獎勵2萬元;
②再按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的15%給予獎勵。
(2)協商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
①一次性給予按時征收獎勵2萬元;
②再按被征收人合法有效建筑面積給予獎勵120元/㎡。
凡以評估方式補償的或超過簽約時限的簽約,均不享受以上獎勵政策。
(六)凡是被征收人經民政部門、殘聯認定為“五保戶、低保戶、孤寡老人和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的,按戶給予2萬元的困難補助。
六、被征收房屋未辦理權證的(土地證內),按《明溪縣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明政〔2017〕8號的規定進行認定、處理。其中:屬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未經批準建設的房屋,給予一定材料補貼,材料補貼標準:混合結構按200元/㎡、磚木結構按180元/㎡、土(木)結構按150元/㎡。
七、房屋搬遷程序
1.選房順序:在規定的協商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通過搖號方式確定選房順序號。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費一次支付:自房屋征收雙方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按征收部門通知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辦理舊房交接過戶等手續后30日內支付完畢。
3.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或以房屋征收人通知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未在規定日期內搬遷的,取消獎勵。舊房經雙方驗收并辦理移交手續,被征收人將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給縣土地收儲中心。
被征收人在舊房移交時須結清水、電、煤氣、電話、閉路等相關費用。
4.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原件)、建房批復手續(原件)須一并移交給房屋征收部門,以便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明。
5.安置房按規劃批準設計施工圖進行施工。安置房完工交付使用,被征收人須按規定辦理差價款結算并繳清房款等相關費用,方能領取安置房。逾期未辦理的,房屋征收部門有權處置該安置房。
八、本方案發布前,有下列情形的,合并享受按時征收獎勵政策,被征收人同幢房屋已辦理多本權證(含成套單元房與不成套住房各辦理權證。購買所得除外)的按一戶計算。
九、本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正式生效時間以縣政府發布征收公告時間為準。
十、征收范圍內涉及城中村村民房屋“一戶一宅”政策的,由雪峰鎮負責審核認定。
十一、公房補償安置另行商議。
本方案僅適用明溪縣嶺干低洼地帶棚戶區(東側)地塊紅線范圍內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構)筑物的房屋征收補償,未盡事宜,按國務院、省、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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