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SM04101-0200-2024-00008
- 備注/文號:明政辦規〔2024〕4號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3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單位:
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加快推進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將《明溪縣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明溪縣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
工作方案(試行)
規范開展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對于依法保護農民財產權益、夯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礎、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加快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保護農民合法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持續推進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0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堅持“尊重歷史、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原則,充分利用已有的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成果等信息,妥善處理農村宅基地及房屋歷史遺留問題。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并頒發“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書。
二、登記范圍
本次開展的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以批準文件或有效的土地、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為依據,以使用現狀為基礎,以權屬無爭議為前提,遵循“依照申請、尊重歷史、依法依規、房地一體、一戶一宅”的原則,對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申請確權登記的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續的、結構完整的農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簡易房、棚房、農具房、圈舍、廁所等臨時性建筑和構筑物。登記的房屋僅表示該房屋的權利狀況及其他依法登記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不代表房屋質量、消防等事項均符合國家現行規范標準。
三、權利主體認定
確權登記的對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戶主可作為權利人代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認定并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作為權利人給予登記,具體情形如下:
1.原本村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因婚姻、就業、投靠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村村民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
4.1999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權屬未發生變化的。
四、分類確權登記
按照“尊重歷史、化解存量”的原則妥善處理“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沒有權屬來源的農村宅基地以及超過規定層數和建筑面積等情形。
(一)宅基地確權登記
1.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改建、擴建的,且四至清楚、無土地權屬糾紛,由所在村委會對宅基地使用現狀情況進行確認,公告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予以確權登記。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取得的宅基地,未超過批準面積的,按批準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實際占用宅基地超出批準面積的,按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出部分不予以確權。
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2020年4月2日閩農綜〔2020〕45號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無權屬來源的,待農業農村部門明確處置辦法后,按規定補辦用地手續,持補辦后的用地手續依申請予以辦理登記。
4.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按照權證實際占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二)有宅基地批準手續的房屋確權登記
1.有規劃或建設材料的:
鄉(鎮)人民政府依據規劃審批材料辦理農房驗收意見,按照農房驗收意見的建筑面積、層數予以登記。
2.無規劃或建設材料的:
(1)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建成的,在已確定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房屋按實際建筑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2)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后至2008年1月1日前建成的,可不提交符合規劃或建設審批材料,在已確定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房屋經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農房驗收意見,按照農房驗收意見辦理登記,超過宅基地使用權范圍部分不予登記。
(3)在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建設的,可以由村委會公告1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在已確定的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房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出具規劃審核意見后,按照意見辦理登記。其中2011年8月19日《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實施后建房的,建筑面積標準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層數和面積:農村獨棟式、并聯式或聯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住宅建筑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建設多層單元式住宅的,每戶住宅建筑面積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的規定執行。
(4)2018年2月1日《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若干規定》實施后涉及違法建設的房屋,違法建設處置決定未執行完畢的,不予確權登記。
3.房屋進行改(翻)建的:
(1)改(翻)建經過批準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農房驗收意見,按照驗收意見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層數予以登記,超過部分不予登記。
(2)改(翻)建未經批準的,在符合建房資格、國土空間規劃、建筑風貌等有關政策管控要求的,按程序完善規劃審批手續,經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農房驗收意見,按照批準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層數予以登記,超過部分不予登記。
超出宅基地審批的土地使用面積,超出宅基地使用權范圍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超層、超限定的建筑面積,可以標示的在房屋分戶圖和宗地圖中以陰影標示,并注明相關數據,無法標示的注明相關數據。
五、其他情形確權登記處理
(一)非本村權利主體
符合本方案第三條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宅基地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經所在村委會公告30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按照批準的面積給予確權登記,并在權屬證書上注明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況。
(二)依法依規處理“一戶多宅”
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記載戶內全部人口。符合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三)原土地權利人或批準使用人死亡
宅基地是以“戶”分配和使用的,原土地權利人或批準使用人死亡的,可以由現在的戶主申請登記。若該“戶”中沒有其他成員,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由繼承人繼承。
(四)不認定為“一戶多宅”的幾種情形
1.已合法取得一處農村房屋,又通過依法繼承、受遺贈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
2.已合法取得一處農村房屋,又通過司法裁判受法律保護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
3.雖擁有兩處或多處農村房屋,但除一處宅基地上的房屋外,愿意將其他宅基地退還村集體,且與村委會簽訂了退還宅基地的協議;
(五)“戶”認定的問題
“戶”原則上應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信息為基礎,同時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條件。戶籍登記信息無法認定的,可參考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等情況,結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認定。
(六)合法保護農村婦女宅基地權益
農村婦女作為戶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登記,同時根據原不動產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法收回的證明文件注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
(七)不符合登記情形
1.農村村民不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申請登記的;
2.存在尚未解決權屬爭議的;
3.房屋滅失,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沒收或收回的,已經納入征遷范圍還未征遷的;
4.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房申請登記的;
5.城鎮居民非法購買宅基地;
6.各類小產權房申請登記的;
7.農村簡易房、圈舍、農具房、廁所等臨時性建(構)筑物,沒有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的;
8.納入亂占耕地建房的;
9.將原宅基地上房屋出售、出租、贈與后又申請宅基地的;
10.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情形。
(八)分情形處理占用宅基地面積、界址不一致問題
1.實際界址與批準文件一致,但面積不一致且未超過現行標準的,可以按實際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面積。
2.實地面積沒有超過批準面積,但界址與批準文件不一致,與原批準位置有重合并且宗地位于2009年“二調”建設用地內的,可以按實際界址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3.實地面積超過批準面積,部分界址與批準文件不一致,與原批準位置有重合并且宗地位于2009年“二調”建設用地內的,按實際界址、批準用地面積為限予以登記,超過部分不予登記。
4.實地面積超過批準面積,界址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按無合法權屬來源材料情形處理。
5.在換發不動產權證書時,宅基地及房屋測量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一致時,以精度高的測量方法測得的面積為準。運用同種測量方法測量,屬于精度誤差范圍內的,以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為準。對于房屋有翻建造成面積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翻建房屋的規劃許可等材料,申請變更登記。
(九)部分權屬資料原件遺失的問題
不動產權利人盡量多方面尋找權屬資料,對于權屬資料原件遺失的,在確保沒有重復登記的情況下,可采用復印件(經相關單位確認)和具結書相結合的方式,予以確權登記。
六、確權登記程序
(一)申請
(1)屬于1987年1月1日前建房的無土地權屬來源的,村民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填寫《房屋權屬具結書》《農村宅基地權屬認定表》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有土地權屬來源或者權證的,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或土地證原件,填寫《房屋權屬具結書》向村委會申請。
(2)屬于1987年1月1日以后建房的,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或土地證原件、建房審批材料(有審批的攜帶),填寫《明溪縣農村宅基地房屋規劃審核表》向村委會申請。
(二)初審
村委會對村民提交的材料、建房資格、房屋土地實際占用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出具《經濟組織成員證明》并根據分類的申請在《農村宅基地權屬認定表》或《明溪縣農村宅基地房屋規劃審核表》者填寫初審意見后,會同公告材料一并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復核
鄉(鎮)人民政府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按照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宅基地房屋進行權屬審核、規劃核實并簽署確權意見。
(四)登記
申請人并按要求提交身份證、家庭成員戶口簿或公安部門獲取戶籍登記信息、規劃審批、房屋驗收及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相關資料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程序完成審核、登記后,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七、工作安排
本著“尊重歷史、保護權益、先易后難、分類處理”的原則,對農村宅基地及房屋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第一階段:宅基地已登記但房屋未登記的房地一體不動產權屬證書;至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域范圍內農村宅基地房屋確權登記20%;
第二階段:辦理權屬合法、登記要件齊全但未登記的農村宅基地及處理用地和規劃材料不齊的登記問題;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域范圍內農村宅基地房屋確權登記80%;
第三階段:妥善化解復雜的歷史遺留問題。至2026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各地域范圍內農村宅基地房屋確權登記。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納入營商環境考核內容,各鄉(鎮)要高度重視,成立以鄉鎮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各村采取批量受理,集中辦理的工作機制,確保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積極穩妥、規范有序推進。在工作開展過程中要按照不同時期,區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采取“先易后難、逐步推進”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權登記。要充分與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工作相銜接,將調查成果應用于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二)強化監督管理。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技術要求高。各鄉(鎮)、村工作人員務必堅持政策導向、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密切協作,確保各環節工作的真實性、準確性。不得通過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對偽造相關材料,騙取辦理登記的,予以注銷登記,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報請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鄉(鎮)要加強宅基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宣傳,普及相關政策,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積極推動我縣房地一體宅基地和房屋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九、本《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明溪縣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進度計劃表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
3.房屋權屬具結書
4.公告
5.明溪縣農村宅基地權屬認定表
6.明溪縣農村宅基地房屋規劃審核表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